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 有效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3-12-24

文号

皖国税发〔2003〕18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12-24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从2004年1月1日起,加油站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和《加油站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以便于纳税申报窗口按规定进行比对。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