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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 有效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7-04-25

文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7-04-25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安徽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税务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不包括按次贴花或缴纳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

二、我省税务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季申报。

三、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费)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本公告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15日内。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