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浙江 > 有效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2-17

文号

浙国税外〔2009〕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17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