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浙江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01-04

文号

浙国税流〔2008〕2 号

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1-04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黄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前购进还没有抵扣完的外购已税黄酒一律停止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