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失效作废
1994-05-05
浙税二〔1994〕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说的误餐补助,是指因工作在同城不能及时赶回原地而在外就餐的补贴。
二、关于《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具体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应在次月七日内向固定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若干规定》第七条所说的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采用“加权平均法”,是指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所说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指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单位或个人实际已缴的税款有差额的,此差额由单位或个人补缴。
五、个人作品在内部刊物上以图书、文字形式刊登、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