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1-06-04
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