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制订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明确了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了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评估报告的,各盟市税务机关对转让旧房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暂在1——2%的幅度内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规定,对我市范围内转让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评估报告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按照2%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