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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7月17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7月5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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