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合并为“经营所得”项目;并对“经营所得”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在维持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为了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税改的红利,《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税改的过渡期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基础上,相应调整合肥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公告所称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具体对象是什么?
公告所称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是指以承包形式(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承包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间,核定征收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合肥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新税法过渡期个人所得税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核定征收标准由现行的工程项目收入的1%调整为工程项目收入的0.5%。
四、2019年1月1日后发生以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后发生以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具体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