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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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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衡水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计算。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

2019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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