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首先,按应税所得率(5%)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10%(总局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缴多少个税。
例如:如张三每月住房租金收入是3000元,那么张三该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元×5%=150元。再用这150元乘以适用税率10%,即150元×10%=15元。也就是说,如果张三住房租金收入是3000元,那么他该笔收入应缴个税是15元。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计算。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2019年9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