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一分局:
你局一税发字〔1989〕175《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系统印内的仓储、运输业务所填写的仓章、运单,要否贴花?如果只开具发票的是否贴花?
答:凡在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不论其系统内还是系统外的仓储、运输业务所填写的仓单、运单均应按照
市税务局税三〔1988〕874号文和税三〔1989〕383号文的规定办法交纳印花税。但在一个统一核算企业内部之间所书立,并为本企业服务的派工单、进仓单、调拨单只作内部核算记录的,可免贴花。
二、买房屋合同,兼有购销和产权转移性质,因此,对购买商品房合同可否按购销合同贴花?而单位和个人的买卖房屋合同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双方贴?
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改签订的合同可作购销合同贴花。单位和个人买卖房屋的合同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三、单独用于记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帐薄可否免贴花?
答:单独用于记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帐簿,应按每本伍元。
四、企业主管部门记载收取下属单位,上交统筹留利的账薄是否免贴花?
答:企业主管部门记载收取下属单位,上交统筹留利的账薄,可免贴花。
五、企业资金帐已在上一级单位贴花,则其本身的资金帐要否按件贴花?
答:如果企业专门设立记载资金的帐簿,上一级已全额贴花的下一级可不贴花;如果设立总分类账的,应按本贴花伍元。
六、其他金融企业与国外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可否比照银行同业拆借免贴花?
答:此类合同我局已向国家税务局请示,在未答复前,可暂缓贴花。
七、对经批准实行仓储保管合同(单据)汇总交纳花税的,可否比照运输合同汇总交纳印花税办法,其应税凭证按企业原办法装订,即应税凭证附在会计凭证后,不用抽出单独装订成册。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