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规定,现对全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此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