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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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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存在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中的“网上税务局”修改为“电子税务局”。

三、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条修改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四、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废止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五、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中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我省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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