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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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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按《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部分内容,第四条及附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修改。


为准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工作,我局对有关规定的实际操作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政策按《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第三条自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以下为原文:

注释: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存在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四条中“A、B、C类出口企业在被稽查立案查处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按《公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原管理类别保持不变,经稽查结案(以稽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为准)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的内容。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注释:废止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三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按《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部分内容,废止第四条。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准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工作,我局对有关规定的实际操作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一)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三)2011、201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单证收齐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单证收齐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政策按《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按《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第三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停止执行。A、B、C类出口企业在被稽查立案查处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按《公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原管理类别保持不变,经稽查结案(以稽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为准)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

附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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