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12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职责划转和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结合海南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管职责划转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明确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等
明确本次划转的范围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明确划转后具体征收机关
征管职责划转后,两项收入的征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如下: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四)明确划转后具体征缴流程
征管职责划转后,结合海南省实际,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两项收入的具体征缴流程如下:
1.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2.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征缴流程如下:
(1)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按水消费系数法计算代征费款并开具缴费凭证,代征单位按委托代征协议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费款。
(2)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款,缴纳义务人依据核定文书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开具缴费凭证。
(3)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额,税务机关委托原执收单位代征,缴纳义务人通过移动终端扫描缴费二维码,进入税务微信小程序申报缴纳。申报缴款成功后自动获取电子缴款凭证链接短信,缴纳义务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缴款凭证。
(五)明确划转后申报表的使用
征管职责划转后,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六)明确资金入库后如何办理退库
1.征管职责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等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3.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三、实施时间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以,本公告开始施行时间是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