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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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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附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四)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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