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黄石市新税务机关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黄石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改内容。修改的主要方面如下:
一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将《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二是优化执法依据。例如,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地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删除。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