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为规范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是指《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所明确的,纳税人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行为。
二、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三、市局纳税服务处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四、各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指标体系》所述税务内部信息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且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未自动采集的,暂由各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时进行人工采集。
五、对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以及《指标体系》所述外部信息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未自动采集的,暂由各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进行人工采集。
六、属于外部信息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通过“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址:http://www.whcredit.net)网以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取得,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取得的信息应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的不得采集。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工采集信息的审核,确保人工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
七、采集后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信息将在纳税信用评价时由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则自动对评价对象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扣分或直接判级。
八、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开始后,各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发现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将失信行为信息对应的评价扣分指标调整为无效,并在系统中说明调整的原因及依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至纳税信用管理系统。
九、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相关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信息的管理,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