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决定对《天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第六条中“税务部门要深化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修改为“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
四、将第十条删除;
五、将第十五条中“应联合准确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确保相关税费种认定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双方一致;”修改为“应准确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确保相关税费种认定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双方一致”;
六、将第十六条中“国地税应联合统一规范企业税负”修改为“税务部门要统一规范企业税负”;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源户籍管理,开展实地巡查,摸清税源项目分布,掌握施工或开发进度,跟进纳税辅导,督促纳税遵从;开展注销税务登记清算,企业全面结清各应缴税费后,才能出具加盖税务印鉴的《清税证明》。”
八、将第十八条中“国地税共同建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归集外部获取信息、外出经营信息、外来报验信息、发票开票信息、各税费种征收信息,联合开展监控分析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税费应收尽收。”修改为“税务部门应建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归集外部获取信息、外出经营信息、外来报验信息、发票开票信息、各税费种征收信息,开展监控分析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税费应收尽收。”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应依托“天门市办税服务厅”,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业务税款“一窗式”同步征收。
(一)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先税后票”“一窗式”同步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所有税费。
(二)对跨区域经营市外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申报缴税)时,“一窗式”同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所有税费。”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应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控管,提高征管质效。
(一)分项目、按月开展申报征收信息分析比对,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税务部门应采取催报催缴、限供发票等措施做好税费控管。
(二)在房地产交易契税申报环节,税务部门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销售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是否合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将相关风险信息推送实施应对。
(三)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严格申报资料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减免税证明;对存在欠缴税款的,责令补缴相关税费。
(四)对欠缴税费的纳税人,应通过发布欠税公告、责令催缴、入户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强化清欠。”
十一、附件1《天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