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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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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决定对《天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第六条中“税务部门要深化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修改为“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

四、将第十条删除;

五、将第十五条中“应联合准确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确保相关税费种认定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双方一致;”修改为“应准确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确保相关税费种认定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双方一致”;

六、将第十六条中“国地税应联合统一规范企业税负”修改为“税务部门要统一规范企业税负”;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源户籍管理,开展实地巡查,摸清税源项目分布,掌握施工或开发进度,跟进纳税辅导,督促纳税遵从;开展注销税务登记清算,企业全面结清各应缴税费后,才能出具加盖税务印鉴的《清税证明》。”

八、将第十八条中“国地税共同建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归集外部获取信息、外出经营信息、外来报验信息、发票开票信息、各税费种征收信息,联合开展监控分析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税费应收尽收。”修改为“税务部门应建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归集外部获取信息、外出经营信息、外来报验信息、发票开票信息、各税费种征收信息,开展监控分析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税费应收尽收。”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应依托“天门市办税服务厅”,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业务税款“一窗式”同步征收。

(一)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先税后票”“一窗式”同步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所有税费。

(二)对跨区域经营市外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申报缴税)时,“一窗式”同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所有税费。”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应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控管,提高征管质效。

(一)分项目、按月开展申报征收信息分析比对,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税务部门应采取催报催缴、限供发票等措施做好税费控管。

(二)在房地产交易契税申报环节,税务部门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销售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是否合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将相关风险信息推送实施应对。

(三)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严格申报资料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减免税证明;对存在欠缴税款的,责令补缴相关税费。

(四)对欠缴税费的纳税人,应通过发布欠税公告、责令催缴、入户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强化清欠。”

十一、附件1《天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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