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决定对《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附件中的文书字轨号“地税”改为“税”。
二、将《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建筑安装业2.6%”修改为“建筑安装业1.5%”,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建筑安装业2.6%”修改为“建筑安装业1.5%”,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附件1: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附件2: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