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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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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发字〔1991〕105号)、《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藏税发字〔1992〕20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7〕114号),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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