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发字〔1991〕105号)、《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藏税发字〔1992〕20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7〕114号),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