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1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11月16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调研组在我市调研时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指示精神,现就我市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水泥砖混结构的市场,如为封闭式或已分隔为单间铺面的,按房屋租金征收房产税,对未封闭部分,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对钢架或其他结构的市场,如为封闭式但不分隔为单间铺面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分隔为单间,则按房屋租金征收房产税;如为非封闭式的,不征收房产税。
三、对临时性的市场(没有报建手续、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计提折旧),不征收房产税。
四、对用于集市贸易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