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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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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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