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4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已删除了“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配套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