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