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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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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2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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