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据此,我局于2007年12月21日出台了《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管理通知》(莆地税发〔2007〕163号),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了统一。
2015年2月25日,省地税局出台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2015年第2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由于我局2007年出台的《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管理通知》(莆地税发〔2007〕163号)部分条款与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相违背,故将莆地税发〔2007〕163号文废止,重新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
考虑到市局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没有对外公告权,且各基层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宜统一,因此,《公告》对莆田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湄洲税务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予以统一明确。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殊性,公告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缴纳外,其余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