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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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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缴纳外,其余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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