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将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