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