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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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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确实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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