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龙岩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执行。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人向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不动产,对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据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新罗区城区按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新罗区郊区、乡镇和其余县(市、区)城区、郊区、乡镇按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企业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等情形的。
外来施工企业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修正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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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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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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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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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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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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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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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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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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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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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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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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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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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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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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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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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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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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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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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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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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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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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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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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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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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代理、工程监理、拍卖、质量监督等其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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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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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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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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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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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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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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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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