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福建省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发现《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仅涉及机构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现决定对《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二、适用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按照以上政策规定,是指纳税人在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情况下(不含税务机关已采集到交易记录的情况),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