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所属地市宁德市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5-1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2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