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均衡征收,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闽政〔1986〕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令)、《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制定《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闽政〔1986〕93号)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针对房产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分局管辖的房产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令)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分局管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
税政一科
201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