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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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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的规定,现对属于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 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

本公告自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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