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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0年4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区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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