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落实好全省统一的执行标准,经过清理,现对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为主要依据,制发的《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予以废止。
为与全省政策执行时间相统一,《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