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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六政〔2018〕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24
【字体:

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皖政〔2018〕2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8〕216号)精神,经研究,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环境保护税暂实行市区分级征收、省与市级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即∶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级征收,其余企事业单位由区级征收,省级分享50%、市级分享50%叶集区环境保护税由叶集区征收,省级分享50%、区级分享50%。各区政府(管委)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属地征管要求,市政府在统筹额度内承担一定的支出责任。

 

2018年8月24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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