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明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2018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 皖政〔2018〕27号),决定环境保护税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2018年3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8〕216号),要求各市根据财政体制明确市以下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促进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六政〔2018〕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介绍
《通知》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 皖政〔2018〕27号)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修改。
主要内容。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环境保护税暂实行市区分级征收、省与市级按比例分享,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级征收,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级征收,入市级金库,省级分享50%、市级分享50%,区级不参与分成,市政府在统筹额度内承担一定的支出责任。叶集区环境保护税由叶集区征收,省级分享50%、区级分享50%,市级不参与分成,不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需要说明以下事项
环境保护税取代排污费后,征收对象、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基本与排污费相同,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1.征管方式改变。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
2.征收范围缩小。环境保护税中噪声仅指工业噪声,而排污费中的噪声包含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不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而排污费包括此项内容。
3.收入级次不同。环境保护税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排污费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省、市县按照10%、15%、75%比例分享。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