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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所属地市六安市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六政秘〔2018〕1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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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促进城镇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1.一级土地∶安丰路----皋城路---长安路---长安路桥--华山

路---新安大桥-------------将军路---------------------平桥路--佛子岭路---畀河总干渠---宁西铁路---沪汉蓉高铁---淠望路---南屏路---安丰路闭合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2.二级土地北至沪蓉(陕)高速---西到商景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到先生店路---三元河----瓦西干渠---城北乡东北界闭合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应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3.三级土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应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4.四级土地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一、二、三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应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二、叶集区所辖的行政区域适用四级土地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14〕17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8年8月2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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