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宣传提纲
一、此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负决策部署,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改善和优化我市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以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实体经济添活力。
二、此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微调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结构性降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精准施策,减轻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负担,为实体经济降税减负。
三、此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相关规定,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规定,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税务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此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结构性降低税额标准。维持一等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不变,适当降低其他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其中,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维持18元/㎡不变;二等土地由15元/㎡调整为12元/㎡;三等土地由12元/㎡调整为8元/㎡;四等土地由9元/㎡调整为5元/㎡。
(二)微调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将宣州经济开发区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为四等,其他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考虑到市区开发区名称及道路名称变更,此次亦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土地: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二等土地: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三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四等土地: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五、此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从何时开始执行?纳税人因政策调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调整后的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因此次政策调整此前多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从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知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是: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四)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五)纳税期限和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我市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关于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2018年,对国家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皖发〔2018〕6号)
(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
(3)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8〕62号)
2.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财税〔2018〕107号)
3.关于公共交通用地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16号)
4.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1号)
5.关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①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③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④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⑤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⑥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3)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4)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②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抄送: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