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需先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因此,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