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游客消费热情,助力经济复苏产业发展,同时提升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收精诚共治,黄山市税务局将对消费者个人在市中心城区发生的零售、餐饮和住宿行业消费,以发票抽奖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发票抽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个人在2022年8月起,在黄山市中心城区零售、餐饮和住宿行业发生消费取得的发票。
第四条 发票抽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抽奖依据(以下简称“抽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抽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抽奖系统”)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发票抽奖活动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组织开展。市税务局负责活动方案制定、活动宣传及抽奖兑奖等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抽奖专项活动所需资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开发兑奖程序,实现中奖信息直接推送、小额奖项快速兑奖等便捷功能。
第七条 发票抽奖宣传活动委托第三方传媒公司负责,第三方传媒公司应通过公交广告,出租车流动广告、电视开机投屏广告、酒店前台、报纸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票抽奖工作,做到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
第二章 抽奖期数及奖项设置
第八条 发票抽奖活动原则上每月举办1期,每期奖金总额为10.8万元,共6期,奖金总额64.8万元人民币。每期设一等奖2名,奖金5000元(税前);二等奖20名,奖金400元;三等奖400名,奖金100元;四等奖600名,奖金50元;五等奖1000名,奖金20元。
第九条 发票抽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不一致时,由黄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抽奖管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以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一)2022年8月起,消费者个人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参与活动的行业)发生的消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发票不参与本次发票抽奖。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0元以上(含100元)。
(三)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通过“黄山税务”、“慧黄山”等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活动的行业包括:52零售、61住宿业、62餐饮业。
第十二条黄山市税务局在每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抽奖系统”,公开进行发票抽奖操作,并由市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十三条为确保发票抽奖活动公正、公平,发票“抽奖数据”由黄山市税务局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提供。
第十四条抽奖数据准备
(一)数据提取。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指定系统网址提取“抽奖数据”,与“有奖发票”登记库数据核实比对,提取已登记的有效抽奖数据,刻录光盘,交公证人员封存。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抽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抽奖数据”导入“抽奖系统”。
第十五条抽奖流程
(一)抽取中奖发票数据。由受邀参与现场抽奖活动人员启动“抽奖系统”进行抽奖,依次抽出五等奖1000名、四等奖600名、三等奖400名、二等奖20名、一等奖2名五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抽出的中奖发票信息,由抽奖操作人签字后,交公证人员与抽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
(三)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四)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给黄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五)发布中奖公告。抽奖结束次日前,由黄山市税务局发布中奖公告,并在“黄山税务”微信公众号、黄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公告。
第四章兑奖管理
第十六条 兑奖时间。一等奖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第十七条 兑奖方式。一等奖中奖消费者到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屯溪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2—4号 联系电话:0559-2587043)办理兑奖手续,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除一等奖之外的中奖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兑付。
第十八条 一等奖中奖消费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付款方”信息一致的中奖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中奖消费者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消费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以上复印件应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九条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一等奖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奖发票原件由办理兑奖的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第二十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兑奖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兑奖资料的;
(二)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三)代开的发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五)黄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发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