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内容基础上,现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六、原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