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权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报市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具体审批流程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相关资料包括: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土地使用权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发生严重亏损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国家鼓励类产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九号)执行,并随之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纳税义务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