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5年7月,原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国家规定和当时的经济形势以及房地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按照不同类型、地区、地段规定不同计税毛利率,最高为20%,最低为8%。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房地产企业利润大大下降。为此,根据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调研和测算情况,考虑到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以及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下限的现实情况,出台了《公告》。
二、《公告》出台意义
房地产行业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产业之一,对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当前自治区经济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计税毛利率,可以使企业减缓资金压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举措。
三、《公告》出台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
四、《公告》重点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按开发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类型分别做出调整。
按所处地理位置具体调整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以外的盟市、计划单列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按开发项目的类型具体调整为: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五、“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怎么理解?
公告第三条“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主要是指,开发项目位于盟市的城区及郊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计税毛利率为5%。
六、公告实施时间及落实措施
《公告》适用于2021年10月1日起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2021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 )执行。
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公告》准确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