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授权,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与盟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环境保护税均纳入自治区与盟市共享范围,自治区本级分享35%,盟市按税收缴纳地分享65%。盟市与旗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于3月26日前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二、科目设置
环境保护税所涉及的相关缴库科目,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158号)执行。
三、收入缴库和退库
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列“环境保护税”(10121款)下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35%,盟市65%”。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环境保护税退税的,由各级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相关退库流程办理,预算级次填列“自治区35%,盟市65%”。
四、基数返还/上解核定
以2014-2016年三年排污费实际征收平均数为基数核定返还/上解,具体数额另行通知。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征缴工作,严格按规定比例、规定级次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