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申报缴纳“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的规定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