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实施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