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改)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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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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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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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按企业购销金额的6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20;各县(管理区)按按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按企业销售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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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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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或承揽金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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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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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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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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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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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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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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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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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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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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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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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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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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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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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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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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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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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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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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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