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在互联网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0年 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在互联网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税办发〔2019〕62号)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万全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赤城县税务局(以下称“试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在税务机关(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所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条 试点税务机关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公开,具体工作由承办该行政处罚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办理。
试点税务机关对其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准确性、保密性、时效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编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试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模板、参照范本,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保文书内容全面、形式规范、说理充分。
拟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按照《河北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执行。
拟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低于《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公开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试点税务机关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承办部门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拟不予公开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依据,对属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其分管局领导或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审定同意的,不予公开。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下列信息,在公开时应当隐去;但是,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
1.当事人的纳税信息;
2.涉及的第三人名称及其生产经营信息;
3.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交易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
1.自然人姓名,但被处罚个人以及被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除外;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涉及税务处罚决定书形成过程的信息及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如:形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涉及的讨论、请示等信息;
(五)税务风险分析指标和参数、违法行为举报和线索来源、税务检查具体方法等信息;
(六)税务机关公章;
(七)试点税务机关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信息。
承办部门认为应当隐去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依据或具体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其分管局领导或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审定同意的,予以隐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应当隐去的信息,原则上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删除;但是,删除所列的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具体方法如下:
(一)应当隐去的人名只保留姓氏,名字以“×”替代,如“张×”、“王×”等。同一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甲”、“张×乙”等替代。
(二)应当隐去的家庭住址对县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信息统一模糊处理,如“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或“赤城县××镇××村××组××号”。
(三)应当隐去的手机、座机、QQ、微信和微博等通讯方式以及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数据信息统一模糊处理,以××替代。
(四)应当隐去的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统一模糊处理,以××替代。
第九条 试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电子触摸屏、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告知税务机关在互联网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规定。
试点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一并将已进行信息隐去处理拟公开的决定书文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为仍有需要隐去的信息的,应当在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或依据。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或依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或依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 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严格履行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程序,具体按照《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对于当事人书面提出仍有需要隐去的信息的,税务机关予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试点税务机关发现其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隐去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不准确的,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税务机关提出纠错建议。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纠错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具体按照《河北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办理。
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公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后及时变更、撤下或更新。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相一致。
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期限为1年;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期限为3年。
当事人向国家和地方的信用门户网站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待其在信用门户网站按规定程序修复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撤下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试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内部审核,加强工作培训,推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 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