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应于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变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四、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五、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六、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需领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填写辅导,确保申报表填报正确。
(一)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计,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额,应填写在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转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应在申报期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销售额。
十、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 “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度核定税种、按季度申报、按月核定销售额的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已核定的应税销售额不做调整”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