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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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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滁州市范围内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滁州市地方税局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滁地税〔2009〕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pdf

2、《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起草说明.pdf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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