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统一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在总局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最低标准确定。
三、公告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本公告执行时间为: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 (滁地税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统一滁州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 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等规定制定文件。
三、起草过程
省税务局文件发布后,滁州市税务局即着手准备起草滁州市核定征收管理文件,并通过调研征求意见,为文件制定做好政策准备。
四、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在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最低标准确定。
五、施行日期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本公告施行时间定为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